论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及其历史继承性
俄罗斯历史上共制定通过了三部民法典,即1922年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1994-2006年分四部分分别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间还于1961年和1991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下称《民事立法纲要》).众所周知,编纂民法典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一定的理论积累和编纂技术.俄国在1893-1907年已编订三部民法典草案,1最后一部草案于1914年提交国家杜马审议,因战争和革命而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十月革命后对旧法传统进行了批判和清算,否定旧法原则和理论学说.因而不能认为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就是沙俄时期民法编纂延续的自然结果.通说认为,包括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内的前两部民法典为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是对资产阶级旧法传统的否定.而根据现行俄罗斯民法学界的观点,第三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为”私法复兴”的产物,既是追续被十月革命中断了的旧法传统,又是对前两部民法典原则的否定.可见,一个世纪以来俄罗斯民法法典化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民法典 法律编纂 历史继承性 俄罗斯
王志华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
北京
中文
271-283
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