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火灾案件中的构建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尚未明确确立,火灾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该规则在消防法律法规中更是空白.本文通过分析火灾证据的特点及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火灾案件中确立的必要性和如何确立两个方面阐述,探索在火灾案件中构建”原则加例外”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在程序方面违法的情况有:单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而无询问人;起止时间不祥;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在物证的收集和送检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提取物证时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及见证人在场,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违反这些规定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但考虑到勘验工作繁琐复杂、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等涉及办案效率的问题以及火灾证据的不可复得性和本身的重要性等特点,对于未注明何人拍摄及拍摄时间的现场照片、未签名或盖章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轻微违法取得的证据,可作为例外情形予以采纳。
行政诉讼 火灾案件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叶洲 朱梦如
浙江省公安厅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
国内会议
常熟
中文
824-826
201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