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实践的几点思考

本文通过对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案例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实践进行了论述,指出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主体职能职责不明确,建议根据《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88号)文件通知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制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方面贯彻《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88号)精神的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主体和实施程序,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先行试点,在地方消防法规中进行规定,明确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的程序、范围、时限、要求及行政调解主体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确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原则,将内容进行公证,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建议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衔接,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争取制定贯彻《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88号)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的相关办法,延长实施年限,使临时文件在变成长效措施,在制定地方消防法规时进行规定,为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政府工作 火灾事故赔偿 行政调解 职能定位 运行机制

林志群 王锦彬

福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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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