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火灾当事人”概念内涵和意义研究

公安部新近颁布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提出了”火灾当事人”的概念.本文试从”火灾当事人”的定义出发,以公安部有关”答复”为依据,结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实践,对”火灾当事人”的内涵、范围及其意义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文章析出,“火灾当事人”的具体范围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引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另一类是遭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前者是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后者是火灾事故的受损者。两者在一定条件下会重合,如有的引发火灾单位、其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领导责任人以及单位自身都是“火灾当事人”,而单位其他人员不是当事人;起火受损的单位,除其自身是“火灾当事人”外,其他不是“火灾当事人”,对于火灾当事人概念的界定有利于,有利于公安消防机构正确履行火灾事故调查职责,有利于“火灾当事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认真学习、深入钻研《规定》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包括“火灾当事人”在内的各类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具体涵义,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规定》,为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火灾当事人 法律界定 责任认定 权益保护

龚坤

武汉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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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42

201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