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行为可诉性之理性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有关消防行政诉讼的案件也逐年增加.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完善,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消防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研究.本文先是依据行政行为的相关概念界定消防行政行为及其分类,随后对各类消防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基于上述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受理当事人对《消防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以外的灭火救援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不论如何界定消防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都需要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素质,做到依法办案、规范办案。都需要公安消防队指战员苦练基本功,做到有警必出,有险必救。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做好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协调工作,尽量避免因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消防工作的不了解和不理解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消防行政行为 法律规制 可诉性 司法实践
刘宜辉
福建省南平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国内会议
常熟
中文
370-372
201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