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的法经济学思考--从霍布斯定理到科斯定理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确立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遵循了霍布斯定理式的配置特点,即国家”高地权”之下的农村”低地权”.时至今日,如此的农村土地权利配置既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谐社会”建设,更加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公平正义原则,无疑给土地权利体系的调整指明了前进方向.农村土地权利结构面临着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双重拷问,其改善路径的学理基础大概可以从完善霍布斯定理与调适科斯定理着手,其相关实践典范可分别以”浙江模式”和”广东(上海)模式”为代表.“浙江模式”和“广东(上海)模式”代表了地方政府对于农村土地公共政策的探索,传统霍布斯定理式配置之下农村土地权利权能的无力和权利主体的无助皆有所改善,土地转让的价格接近公平标准。在“浙江模式”之下,土地征收即农村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依然是强制性的,政府给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对价是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四类)和城市社会保障。《宪法》第14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浙江模式”作为全国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将征地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不断扩大全省的社会保障范围,正是贯彻了宪法基本精神。而“广东(上海)模式”较多地扩展了农村土地权利权能,农村土地权利在较多范围可以市场价格转让,农村集体和个人直接获得市场利益,更多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两种地方政府政策模式提供了解决中国土地权利问题的思路。

农村土地 权利配置 法律调整 霍布斯定理 科斯定理

封安波 夏立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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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