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互换性质的判定
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互换存在着物权互换与土地临时调换两种情形,农民根本不去考虑互换的权属性质,1999年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截然相反的解释.等价有偿、方便耕种与各自需要的行为目的、物权变动意思主义原则等单个要素不能准确地判定土地互换的性质,只有结合多个要素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本质.
土地互换 等价有偿 行为目的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原则 法律解释
邵忠银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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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54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