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缺失
近日,一则新闻刺痛了笔者.新闻内容概括为:一个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先天性足畸形、先天性膝关节屈曲畸形的小女孩,4岁时母亲因不能忍受家庭贫困而出走;6岁起被父亲”租借”给黑心老板外出乞讨挣钱,先后被转手三个老板,要不到钱除了挨饿还会挨打,向父亲诉说,父亲无动于衷,听之任之;9岁时父亲患上了糖尿病,丧失工作能力,雪上加霜的家庭更加贫困.目前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这个小女孩靠卖唱乞讨,现在小女孩已经13岁了,仍然跟着父亲外出卖唱乞讨而失学.我国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从上述新闻报道反映的个案事实来看,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按罪刑法定的原则,从现行刑法体系规定的罪名来看,无法追究女孩父亲的任何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类似性质的案件,刑法立法明显存在缺失。通观《宪法》、《教育法》乃至《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规定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大多是一些倡导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也不具备强制性,令执行者无从对照执行。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虐待或者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难见国家公权的干预,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包括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国家应从立法的顶层设计上担负起责任,构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权制度的法律体系,设立与法律体系相匹配的国家监护体制,确实落实国家监护权的执行。
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 可操作性 强制性 国家监护权
吴波
广东宝诚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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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