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刻不容缓--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全国各地频频曝出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事实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性侵害”不满18岁”女童的案件就多达1708件.全社会的关注和发达的资讯,只是使很多以前不会广为人知的案件浮出水面.性侵害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均会造成严重伤害,此类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严厉惩罚的.我国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有些问题亟待解决.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根据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整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分析报告》和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调研而成的2008年至2011年((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可以归纳出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包括罪犯多为熟人,低龄被害人占多数,犯罪具有较强隐蔽性,侵害后果严重性,案件处理的特殊性,包括相关立法应进一步完善,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仍没有被明确为犯罪,部分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刑罚偏低,罪刑不相适应,无法遏制犯罪。嫖宿幼女罪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嫖宿幼女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导致刑罚过轻。立法的不完善是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最大障碍。在定罪量刑方面,完全忽视被害人遭受的心理伤害,罪刑不相适应,当然无法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人所共知”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了不幸后,更需要程序的正义来抚平伤痛。

性侵害 未成年人 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

郑子殷 任雅煊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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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3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