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居委会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律师专项法律服务初探

引言2013年夏日的南京牵动了亿万国人的心,”幼女饿死”事件尚未沉寂,”6岁女童赤身抽烟乞讨”的图片和报导再一次让人悲痛而愤怒.悲愤之余,呼唤政府责任,防止悲剧重演的理性声音四起.反思监护制度,探索解决思路即成为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律师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解决现实问题,推动监护制度的完善,介绍了居委会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现实困难以及居委会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虽然存在着种种现实问题和困难,但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担负职责得天独厚的优势,甚至是不可替代的,而律师在其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协助募集、监管专项资金,法律咨询,参加、主持调解工作,起草、拟定各类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

未成年人 居委会 监护职责 律师 法律服务

张凯

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广州

中文

249-252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