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立法完善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中既有传统型性侵害案件,也有新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的性权益在性侵害面前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害的规定有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按理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应该不多见,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到广东雷州、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等地分别曝出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案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频发再次引起人们强烈关注.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立法完善.同时,结合本人曾经在法院从事十多年的审判经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集思广益,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包括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罪行归类不合理,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部分重叠,以致对三罪的界定不够明确,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针对目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侵害对象大多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现象,且大部分是在校的学生,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情况,包括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归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重新配置相应的法定刑。
性侵害 未成年人 猥亵儿童罪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 立法完善
刘克熙
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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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91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