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初探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情感,可自由选择结合或是离开.然而对于父母,子女从来不具有选择的权利,其亲子关系亦无法切断.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受伤的远远不止婚姻当事人,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比当事人来得少.然而在生活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研究不在少数,相比之下,对其侵害亲权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其直接损害对象为婚姻当事人.但现代亲权的内容转向强调以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为中心,父母对子女不再是单纯的享有权利,而是更强调其对子女义务的承担.由此,在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中,子女的权利是否也受到侵害,第三者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成为关注的对象.,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三者对受侵害子女的责任承担,包括侵害亲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无过错方的父或者母,在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责任上,有过错的父或母一方和第三者同为主体。再者,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均从损害配偶权出发,而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毕竟有别于对配偶权,婚姻第三者必须造成家庭破裂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而对于应追究侵害亲权责任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应根据场合不同而有所分别。第三者对此造成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过错的父或母一方不能履行,履行不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第三者要对受害子女履行义务。
未成年子女 亲权 侵害行为 婚姻第三者
方帼慧
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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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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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13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