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虐待的法律问题分析及抚养关系变更法律救济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别保护.但是现实中,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甚至被虐待的情形屡有发生.笔者协助广州某区政府参与处理了多起家暴或虐待案件.其中一起案情如下:某男孩年仅6岁,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与尚未和其父亲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母”一起居住在广州某楼盘.男孩父亲和”继母”经常在半夜或者凌晨带其到珠江边跑步,或者在物业大堂跳绳.男孩身体瘦弱,目光呆滞,寡言少语,抗拒性强,身体和精神状态每况愈下.此案引起社区居民和社会关注.政府组织调查后,教育并提示男孩父亲和”继母”注意教育方法,但不被理会.此情形与早前报道的”狼爸”、”鹰妈”如出一辙,为父母者与其说在培养和教育小孩,不如说在对小孩实施家暴和虐待.他们的教育方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危及或损害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实质意义上的家暴,严重时并可构成虐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或虐待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违反法律,行为人为此应负道德和法律责任.本案处理过程中,6岁男孩的生母被找到。在介绍案情并说明法律规定后,其同意并选择按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的前提是,未成年人父母己离婚或长期分居,经协议或判决确认未成年人与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该父或母一方,或其新的家庭成员存在家暴或虐待等不适合抚养未成年人的情形。实践。中,家暴或虐待案件较为复杂。在未成年人由父母一方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其中较为妥当的法律救济途径,而变更抚养关系的提出,必须以家暴或虐待的事实存在和法律分析为基础和起点。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方式包括协商和诉讼。由于多数情况下,遭遇家暴或虐待未成年人父母的关系未必和睦,协商解决的几率较低,所以最终多以诉讼方式解决。以诉讼方式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向法院提交两类主要证据。一类是未成年人遭遇家暴或虐待的证据,另一类是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
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虐待行为 抚养关系变更 法律救济
窦雍岗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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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26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