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与媒体”苛责”政府的问题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政府的过程中,虽然时会有事实报道或评论上的偏差,但这并不构成对政府的”苛责”而应当被指责或惩罚.为保证公众对政治生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及官员只应享有有限的名誉权.在我国,由于对政府的外部约束机制较为欠缺,新闻监督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职责,而尤应保持其力度.此外,政府可以通过主动信息发布来抵消不实报道可能的负面作用,竞争性的新闻传播市场对消息真实性的要求也会通过自动调节机制来抑制媒体的不当报道.故法律应当致力于全面保障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具体可包括允许媒体在事实细节报道上发生错误、不必为引用其他媒体的报道而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用后续报道来修正之前报道的错误、不被政府机构所起诉、不必传唤报料人出庭等。
政府部门 新闻监督 信息公开 法律规制
缪因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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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
2013-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