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若干问题分析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成部分的救济制度同样如此,有不少特殊之处。本文聚焦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机制,尝试分析其中的问题。与传统行政法领域相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成部分的救济制度同样如此,有不少特殊之处。本文聚焦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机制,尝试分析其中的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或审理中,存在类似的悖论。而要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机制困境,同样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行政机关主张当事人所申请信息保密而不公开的情况下,申请人显然无从证明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在此情形下,确定争议的政府信息是否应予公开的责任需要转嫁给行政机关或求诸第三方的力量。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举证责任的配置和要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对当事人的保护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整体来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较全面。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特殊性,审查和监督机关需要特别的权力来保障审查和监督的实现。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未对行政机关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判决增设新的执行措施,只能使用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审查方式 举证责任 司法监督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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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

2014-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