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启下,缘法而治--清代对西藏地方行政管理的法律成果考察
清代对西藏地方的行政管理上承元、明,下启当今,在治藏政策上不仅颇多建树,而且逐步走上”缘法而治”的行政管理法律化轨道.特别是其关于民族、宗教及培育专才的立法成果颇具借鉴价值,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清代在中央设立了一个专门处理边疆和少数民族问题的机构,叫做“理藩院”。理藩院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已经由北方蒙古地区扩展到新疆、西藏、青海等边疆地区,管理的内容也有扩大,涉及边疆地区的行政建置、社会经济、民族立法、宗教文化,等等。清朝突出强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立法,各有明确的针对性因而也各具特色。所谓“边腹之异,凡边外与腹地立法不同”,“蒙古照蒙古律拟断”,苗夷“照苗例断节”,“西藏治以番律,各回疆治以回律,俱各从其俗”。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方针在清代,特别在清代前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西藏地方其主要立法内容如下:明确行政区划和土地所有权;明确地方管理体制和西藏官制及官员职责;制定喇嘛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善金融立法,确立货币制度;特设唐古特学,培养管理西藏的专门人才等。
清代 少数民族地区 行政管理 法制建设
焦利
国家行政学院, 北京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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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6
2014-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