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之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为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所首创,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自近代以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原则的存在有一定的基础和价值,然而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关于何为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哪些事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及如何保障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实施等问题,争论不断、聚讼不休.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法律保留原则的重视和研究,在行政法实践中虽有适用但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亟需对我国的法律保留制度进行检讨进而完善。笔者认为现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进行完善:重视和加强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研究,在立法上应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建立和完善对法律保留原则的保障机制。总之,应当重视起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法治国家和有限政府建设方面的巨大潜力,加强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而完善法律保留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使其由成熟的理论认识转为有效的制度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法 法律保留原则 适用性 违宪审查制度
陈建科
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50-365
2014-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