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中国司法公开改革

司法公开的本质是建构司法正当性.欲实现司法正当性,不仅强调司法的形式正当性,还应强调实质正当性.从形式正当性的角度看,法院应该尊重国家法律,加强司法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从实质正当性的角度看,法院应该尊重民意,理顺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做一个回应型法院.司法公开不仅涉及司法—社会关系,也涉及司法—政治关系.司法正当性建构不仅是社会领域的范式转换,也是政治领域的范式转换.因此,在司法正当性的倒逼之下,法院作出司法公开的姿态后,国家机关和社会舆论应该遵循法治精神,尊重司法程序,理性审慎对待司法行为.

司法公开 司法正当性 公民意愿 政府职责

程雨燕 王立峰

广东行政学院 中央党校

国内会议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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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65

2014-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