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上公开与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
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存在技术启示,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指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而不是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客观上具有的作用的全集.结合案例进行了评析,该案中,一方面,由于证据1未记载带单向阀的缓冲器的完整技术方案,当事人也未能就其完整技术方案提供相应的证明,所以不能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得出该缓冲器必然会在活塞圆周设置单向阀来实现活塞头的快进慢出或慢进快出。另一方面,证据1又明确记载该缓冲器采用单向阀来实现活塞杆返回到初始位置,该作用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单向阀的作用,故从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标准来看,认定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不无道理。
专利法 对比文件 公开权利要求 技术启示 认定标准
杨存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7-73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