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差对现有技术的影响
本文由一件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出发,分析了美国、日本及欧洲对时差的规定,在兼顾可操作性的基础上,认为以不考虑时差因素为原则,以考虑时差因素为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考虑时差因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考虑时差因素.在三种时差转换方法的选择上,认为“以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区为基准,将对比文件公开所在地的时间转换为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间”更为合理.在优先权期限的计算中,可以不考虑时差的因素.
专利法 时差转换 现有技术 优先权期限
李燕 孙方涛 李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84-93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