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定的探讨
中国在专利审查实践中,针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本文主要从这些修改规定是否能真正体现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修改规定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观点和建议.笔者认为,中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主动修改阶段的修改规定是非常合适的,很好地体现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但是,对于被动修改时期,仍将修改的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有些过于严格,在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时,对申请人有失公允,笔者建议考虑取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中对被动修改方式的限定,以将主动修改时期延迟至整个专利审批阶段。另外,对于中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实践中所规定的无效阶段的修改方式,即“一般限于权利要求项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笔者认为,该修改方式的限定也过于严格,建议在保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超出授权的权利要求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专利申请文件 文本修改 申请人 公众利益
刘旺贵 梁丽超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4-109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