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答复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发明的创造性,是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项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则会因此实质性缺陷,而不能予以授权.当申请人和代理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涉及评述某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当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才能和审查员进行高效的书面沟通,是本文想讨论的主题.作者总结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问题,并结合创造性缺陷的通用审查方法,给出了如何分析和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的建议,首先,申请人应仔细核对审查员所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如果存在错误或歧义,申请人应该指出,其次,审查员把对比文件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对应到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特征,目的是证明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属于现有技术。申请人应分析上述特征对比是否正确、是否恰当。申请人应判断隐含公开的特征是否属实,如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说明理由。再次,审查员一般会指出权利要求中哪些特征没有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即给出权利要求所述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应该核实审查员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正确、是否全面。最后,审查员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个问题,是审查员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客观分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而得,一般都是比较容易概括而得的技术问题。但申请人仍需要判断这个问题的概括是否恰当,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概括的技术问题存在异议,可以进行反驳,充分说理。如果认为所概括的技术问题不准确,也可以给出自己概括的技术问题,并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这个技术问题,不能从现有技术得到启示,不能利用现有技术来改进对比文件1所述技术方案,以得到本申请所述方案,进而证明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备创造性。
专利申请 创造性 审查意见 答复工作
王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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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2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