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判断

笔者结合代理的两个案例提出了现行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即没有阐明对技术“三要素”(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正确认定方式,导致各方均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三要素”进行认定,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针对这一不足,笔者建议修改《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明确整体分析的认定方式才是对技术“三要素”的正确认定方式,而基于“贡献论”的判断方式则存在逻辑上不合理等问题.对于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非技术特征的方案,建议首先根据整体分析的认定方式将其认定为技术方案,然后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对该方案作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对该方案中的非技术特征不作考虑.

专利审查 计算机程序产品 创造性 认定方式

刘佳 钱孟清 张欣 张政权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内会议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中文

147-158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