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造性评述中“相当于”和“容易想到”的思考
本文针对创造性评述中常见的“相当于”和“容易想到”的评述意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对于如何看待该二者的评述是否合理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针对性的答辩方法.在判断创造性时,有理/有力的具体分析是基于一个正确合理的前提,这个前提决定了论述的方向,也决定了结论的正确性。这个前提就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日这个时间点以前的情形进行分析”。在判断“相当于”的评述是否合理时,首先应将判断时间点还原到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此基础上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的方案中所能获知的某特征的性质或作用,其包括对比文件中的方案中明确记载的该特征的性质或作用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所能认识到该特征的性质或作用。如果不属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形,那么即便该特征客观上还具有其他的性质或起到其他的作用,该客观上具有的其他的性质或起到的其他作用并不能作为进行“相当于”的评述的基础。因为,客观上具有的性质或作用在当时的时间点往往未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识到,这些未被认识到的内容实际上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中不能获得的信息,不属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基于这样的分析,就可以对审查意见中“相当于”的评述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并进行针对性的答辩了。在判断“容易想到”的评述是否合理时,首先仍然是应当将判断的时间点还原到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然后考虑在该时间点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会提出某个权利要求的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在该时间点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能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如果对于该两个问题的考虑结果中任一个不能指向所评述的权利要求,则所属技术领域缺少相应的技术启示,关于该权利要求“容易想到”的评述不合理。
专利评估 创造性 审查评述 答复工作
宋子良 韩冰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68-174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