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的思考--从澳大利亚明确创新专利的创新性标准谈起

本文从澳大利亚首次明确创新专利的创新性判断标准中获得启发,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中国专利制度的三种形式之一,由于其具有申请简便、审批快捷、费用低廉的特点受到了诸多发明人和申请人的青睐。自专利制度在中国建立以来,实用新型年申请量始终不断增长,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日益突出。虽然近年来,社会上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创造性标准等提出了一些质疑,但是始终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是适应中国现阶段经济、科技发展需要的,对促进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用新型制度本身的特点不能抹杀。在保留实用新型制度特点的前提下,不断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初步审查阶段对申请的新颖性从严审查,可以有效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质量。另一方面,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是有确实的理论和实践原因的,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因此,应当坚持现有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的要求,但是可以考虑在法律层面严格限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效力以及加大对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惩罚措施。

实用新型专利 新颖性 创造性 认定标准

冯媛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国内会议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中文

188-194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