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关于效果的实验数据的补充
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为了证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经常会强调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其技术效果与在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不同.为了增强说服力,有时还会补充关于效果的实验数据.在《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些新提交的实验数据的法律效力及处理方式值得考量.本文针对一个复审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从中总结出具有一定规律的操作方法,当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推知,则不允许补充实验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明确地推知时,允许对该技术效果作合适的修改,并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对其提供佐证;当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时,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技术效果,则允许补充实验数据;当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时,若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有当说明书中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时,才允许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对比实验数据,否则不允许补充对比实验数据。
专利审查 创造性 技术效果 实验数据
寇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95-202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