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药领域化合物充分公开判断中对效果数据的要求
本文通过实审和复审的几个案例讨论了药物领域中化合物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标准,着重讨论了目前争议较大的两种效果数据表述形式“实施例化合物具有××IC50值”以及“本发明化合物具有××IC50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认为仅从文字表述来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否并不可取,效果实验中具体化合物的具体的实验数据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基础,对于化合物和实验数据均以一个范围表示的效果实验,应从化合物的结构差异、范围大小以及实验数据的范围大小来考查效果数据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专利审查 医药领域 化合物 充分公开制度 效果实验数据
朱洁 戴年珍 杨杰 王勤耕 夏凤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化学部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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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9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