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复审案例思考《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之规定在实质审查中的适用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过程中,常出现申请人为克服单一性缺陷所作的修改被审查员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之规定而不予接受,于是审查员基于前次审查的申请文件,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的实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不适当.建议在未来修订中删除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之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 单一性审查 操作规程 适用条件
周成
上海集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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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41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