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分析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根据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平行进口已成为一种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本文在分析专利平行进口具体类型的基础上界定了专利平行进口的概念,从理论角度上论述了解决平行进口定性问题的困惑,在分析其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从本质上讲,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是一种国家政策的选择,并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揭示了中国允许平行进口的原因.在对待专利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条约中立法态度留下的空间、并考虑中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贸易的结构来尽量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国际权利用尽抗辩制度进行抗辩必须满足在中国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此为适用专利权国际用尽的基础性条件。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为“真品”,即来源于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而无论专利产品是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将其投入市场的。平行进口行为未经中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是经中国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授权而进口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是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即无需使用权利用尽条款予以规制。
专利产品 平行进口 法律问题 权利用尽原则
王东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1-250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