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维权中的法律问题

允许纯粹的计算机程序以产品保护的形式撰写权利要求,但未公开承认“功能模块构架”是实体装置,使其在专利侵权诉讼时面临立案和审理时的困难.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实质是方法权利要求.本文建议在立法中规定,侵犯计算机程序方法专利的产品可以直接追究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 虚拟装置 权利要求 法律问题

牟永林

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中文

398-407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