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

司法实践中,对涉及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一般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定罪和处罚.如此进行定罪和量刑,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也发现有不少机械执法的案例,如对盗窃某单位生产车间的发电设备、盗窃某村农用变压器或变压器用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一律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处理,结果往往造成名不副实、轻罪重判或罚不当罪的情形.笔者以为,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如何定罪,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应当机械地套用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处罚.从犯罪构成角度、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如何定罪问题作出分析,希望能澄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错误认识,引起司法部门和其他法律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破坏电力设备罪 公共安全 司法实践 犯罪构成

朱腾海

德清县供电局雷甸供电营业所

国内会议

第八届全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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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