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电力设施保护视野中的”不征地”原则透析

不征地,是指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基、路基)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征地。电力设施保护区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电力设施用地;二是架空电力线路走廊;三是地下电缆通道。对于这三种情况,第一种征地,第二、三两种不征地。在不征地的情况下,,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性地设定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结合其他法条,简单地讲,相对人有获得一次性补偿的权利,有不种高杆植物的义务,先前种的有自己砍伐的义务;政府有责令强制砍伐的权力和责任。包括乡镇政府在内,面对意杨疯长,不责令强制砍伐,而是煽动农民要狭电力部门和电力企业,是一种违法失职乃至渎职行为。从总体上看,对农民的利益基本上没有什么损害。少数原来种植高杆植物,砍伐改种矮杆植物,其转换过程中的损失法律已做一次性补偿安排。至于极少数土地种植矮杆植物效益可能确实不如种植高杆植物,其中损失当在一次性补偿中尽量加以考虑,实在难以周全的极其微量的部分,随机地平摊到谁的头上,就算谁作为法制国家的公民为国家做一点点完全能够承受的贡献。

电力线路 电力设施 安全保护工作 不征地原则

陆子俊 王春

江苏扬州供电公司 扬州市政府法制办

国内会议

第八届全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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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

201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