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行政管理事权划分与协商机制问题研究
中国对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十余年来,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法》的要求,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在规划编制、水量调度、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但是由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权划分方面尚存在不清晰的地方,缺乏更为有效的协商方式,因此,存在着管辖范围划分不清、行政许可重叠交叉等难题,在立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实现上都存在一些弊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水利事业的和谐发展.因此,正确处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合理划分流域与区域在水行政管理方面的事权是摆在水利人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淮河流域水行政管理事权划分与协商机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入手,剖析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并以水资源管理为例,提出了划分事权与建立协商机制的思路与对策,力图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建议措施,为政府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水资源管理 行政事权 协商机制 政府决策
张雪洁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233001
国内会议
安徽蚌埠
中文
390-393
2013-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