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适用--以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为视角
为了更好地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法益,在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中,不仅要追究相关直接责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公司、企业中监督管理者以及政府相关监督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刑法中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但监督管理过失用之不当又容易导致处罚不当,因此,为了合理地界定处罚范围,信赖原则不仅应引入适用于监督过失犯罪,也可适用于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但信赖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信赖的相当性等一系列主客观要件.
食品安全事故犯罪 刑事责任 监督过失 信赖原则 司法适用
谢雄伟 刘丁炳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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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
201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