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围绕《食品安全法》第3条展开的分析与建议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食品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但该条在实施后由于操作性和参与性不强,实践效果差强人意.目前立法的不足主要在于法律概念不明确、逻辑结构不完整以及法律责任不完善等方面,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中,首先明确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内容,再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作用,通过构建和完善企业信用记录与查询系统、推广食品责任保险、加强罚则与法律责任设计、出台专门的配套条例等方式,引导和推动食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政府行政监管相结合,走出一条保障食品安全的新路径.
食品安全法 企业社会责任 政府监管 立法完善
宋环环 叶敏
中国政法大学 江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无锡
中文
61-77
201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