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比较研究

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进行有选择的考察,以彼之长,补己之短,以期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文章介绍了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链条,提出了建立全面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备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建议。西方先进国家能够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不仅依赖于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在于有一套完善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正是这一套间责机制的存在,使得政府在行使权力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恪尽职守、遵纪守法。西方发达国家在问责机制的建设上已经走过百余年时间,目前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西方的议会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问责权力。但是,对政府进行问责最主要的还是来自于政府内部,“行政裁量制度应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一些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完成,但是大部分任务还是由行政官员来实现”。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中地位独立而又拥有强大实力的新闻媒体,活跃在社会各方面的NGO组织,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问责的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 监管责任 法律体系 立法完善

陈宏光 李宗明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暨国际研讨会

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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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385

201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