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广播电视制度建设历程的辩证考察
我国的广播电视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广播电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这是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广播电视领域的法律规范。本文以1997年前、1997年中和1997年后三种时态来具体分析我国广播电视(含电影)法制建设。在分析1997年之前的立法过程时,讲到“急用先立”的合理性,最后,总结近二十年来广电制度的发展历程,在认清《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缺陷和目前制订《广播电视法》的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需要再一次强调“低位法先行”和“慎重立法”这两个原则。之所以要“慎重立法”,是因为法律一旦成形就具有稳定性,如果法律非良法将成为实践发展的阻碍,增加制度成本。“低位法先行”是“急用先立”的别样表达,因为所谓“急用”者指的就是具体的、无涉宏大主题的事项,其基本上被低位法所规范。当然,试行法(包括上述规范性文件这一非法律性文本)因其可变性而需要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但是更有意义的是,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对所有制管制的放松、对市场规则的强化、对公平竞争的促进,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的倾向,加之,广电总局2001年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4年又颁布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这些无疑预示了广播电视的法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良好趋向。再结合此前的高位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于权利和竞争的抽象、缺位表现,这些都为“低位法先行”和“慎重立法”原则对于广播电视业规范竞争、平衡权利所起作用提供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可以说,此两原则是目前我国广播电视制度建设的行之有效的模式。
广播电视事业 法制建设 市场竞争 权利约束
肖燕雄
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86-294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