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环境犯罪的思考

全面概述了环境犯罪主体认定以及惩罚方式,认为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条规不够完善,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和谐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借鉴“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加大刑事法律制裁来保护环境。其中,加宽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并且在惩罚的方式上以剥夺犯罪人自由及罚金与责令犯罪人恢复被毁环境的形式相结合,将是目前环境保护的一种效率较高的方式。

环境犯罪 主体认定 惩罚方式 立法完善

彭阳 徐旗 秦峰

天桥区环境监测站,济南250012

国内会议

第十一次全国环境监测学术交流会暨山东省第一次环境监测学术交流会

济南

中文

41-43

201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