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因误诊而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鉴定1例

经过全面了解案情,详细询问受伤经过,被鉴定人宋某诉述:自己在行走时被付某自行车把撞击左侧背部,当时向前跑出3,4步后摔趴在地,胸部及双手着地,随之自行车前轮又顶在两腿之间,受伤后以胸痛呼吸困难为主(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法医会检讨论认为:根据胸腰椎骨折的损伤机制,宋某受伤部位及摔倒方式不符合胸12压缩骨折的损伤机理,对照相隔5个多月两次X光片,受伤椎体无明显变化,CT检查胸12椎体无明显骨折线。因此鉴定结论为:宋某胸12椎体压缩骨折与元月26日自行车撞伤无关。法医学对伤病的认定又与临床医生的印象诊断有本质的区别,对一个疾病的病理变化,要结合病因、病机、病理及疾病演变进行系统的综合的科学分析,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检查设施帮助确诊,在法医学临床鉴定过程中一定要对原始损伤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复核认定,切不可单纯依赖于送检材料出具鉴定意见.只有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工作,才能为法庭提供可信的法律证据,充分体现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唯一性。

民事索赔案件 法医学鉴定 胸腰椎骨折 误诊行为

王宏兴

郑州市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河南巩义4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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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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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36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