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因素对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结论的影响
分别分析了损伤程度鉴定中医疗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中医疗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对于医疗因素正面的影响,在鉴定时原则上不应予以分析、评价。对于负面的医疗因素,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损伤(如肢体离断伤),因有特殊的规定,可区分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因针对某些特殊的损伤类型,长期以来法医临床学界已形成共识,鉴定时应注意遵循。如确因治疗所需而切除的伤肢残端通常视为损伤所致而作为鉴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法医鉴定学 损伤程度 伤残等级 医疗行为
夏文涛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200063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438-442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