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因素参与的损伤程度鉴定一例
笔者认为根据当事人右后背部伤痕长7cm,虽然原始创口不长,救治过程中进行了延创,但其创口较深,延创探查应该认为有必要。原始病志中记载创口深10cm,虽然不准确,但根据手术记录记载的创道深度结合成年人竖脊肌厚度等分析,创道长度至少在6cm以上,综合分析,按照轻伤标准第二十一条认定轻伤比较适宜,也符合吴军等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中关于盲管创鉴定的释义。若认为盲管创道深度不准确,可行B超及磁共振检查确定创道深度则更为精细。此例损伤的当事人原始损伤不太重,但后期医疗因素参与后给损伤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当事人是否应该进行开腹探查术,手术指标是否够等,鉴定人员无权干涉,但在鉴定中应去除过多参与的医疗因素,还原原始损伤,准确鉴定是鉴定人员的职责所在。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医疗因素
刘有虎 姜坤
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辽宁本溪117001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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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46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