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笔者分析了创口的长度问题,认为要调取被鉴定人受伤当时的照片及首诊医生的询问材料,确定受伤当时伤口的状态是表浅的划痕还是创口。如果疤痕已经确定是创口,创口愈合后形成的疤痕长度较创口长度会有所缩短,创口形成瘢痕一般缩短10%,在疤痕的鉴定时还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标准中对面部疤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面部创口长度未达到标准下限但是超过疤痕的标准上限的(比如说面部单条创口长度3.3cm),宜待其三个月后,疤痕稳定后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另外创口和创道的长度只能取其一作为鉴定的依据。同时颌面部穿透创包括口唇的全层裂伤和需手术内外缝合的,创口应有一定的长度,长度掌握在0.5厘米以上,对纤细的针状物刺伤,创口不明显,又不伴感染的,不宜评定为轻伤。颌面部穿透创不包括唇裂伤、鼻翼裂伤。还应有明确的外伤史及详细的病历记录材料。以询问来料的方式固定首诊医生对被鉴定人受伤当时情况的描述以及探查、缝合、明确诊断的情况。针对全身多部分创口,检验时应注意:单个创口(或疤痕)跨越二个部位时,应先测量不同部位的创口(或疤痕)长度,并分别除以相应条款规定的长度,再将二个数据相加,如大于1,则应根据相应条款规定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多部位创口(或疤痕)长度累计达到相关部位条款中最大创口(或疤痕)长度规定的,可以比照该条款做出鉴定,如面部创口(或疤痕)与头皮创口的长度累计后参照头皮创口的规定鉴定,面部、颈部、四肢创口的长度累计后参照四肢创口的规定鉴定;头部、面部、颈部、躯干、会阴、肢体多部位的创口或疤痕,如果每条创口或疤痕均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并且其中的跨部位创口或疤痕按单条比例法计算也达不到轻伤标准的,应计算累计长度,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或比照第二十一条鉴定;头部钝器创与锐器创并存(同一加害人的同一个伤害行为造成)的,按照锐器:钝器=8:6(儿童6:4)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进行评定;多人或(和)多次致人损伤的,应根据案情,对每人或每次或每处损伤分别鉴定;对于一次作用形成的中间有间断的创口,按照单创鉴定,累计计算长度;一次损伤造成的星芒状创口,各芒角累计长度后按单个创口长度计算。

法医学鉴定 创口长度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谢晓 方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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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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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486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