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例造作伤法医学鉴定体会与及思考
大部分造作伤是伤者本人造成的,损伤在自已的手容易达到的部位,损伤多局限于身体某一部位,并与自残者的企图和目的一致,但一般否损毁面容,损伤较轻,一般不危及生命,损伤分布大多集中在同一部位。案例1张某被他人用砌块砖打伤头部,伤后无意识障碍及恶心呕吐。神经系统症状不太明显,属于轻微的脑震荡。通过活体检验发现已缝合伤口上端不伴有表皮剥脱,说明不是砌块砖打击形成的,后证实在清创缝合过程中受害人(经常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问医生头部伤口是多长时,为达到轻伤,威胁医生给延长的。案例2于某被他人用石块打伤面部,通过活体检验发现于某面部左眉内侧一3.6cm斜行已缝合伤口,其中此伤上端伴有表皮剥脱的为2.7cm,缝合8针,密度较均匀,血痂的形态较厚、此伤下端无表皮剥脱的为0.9cm,缝合3针,密度不均匀,血痂的形态较薄,说明此伤下端不是石块打击形成的,并且通过已缝合伤口缝合针的密度情况说明不一定是同一人操作的,血痂的形态说明损伤不在同一时间,后证实受害人于某在村上和村支书有矛盾想反诬他人、恶意索赔为目的,从网上查询面部创口轻伤标准,伤后两天到私人小诊所又延长近1cm伤口,从以上案例可见平时工作中一定要加强高度责任心和警惕性,认真细致,明辨是非,不管伤情如何,要以事实说话,本着客观、严谨、公平、公正,全面细致地检验损伤,详细检验并记录损伤的部位、数目、形态、大小、走向等特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法及时固定,通过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及调查了解案件当事人损伤过程有助于正确鉴定损伤的程度,杜绝一切冤假错案的发生。
造作伤 法医学鉴定 活体检验 血痂形态 损伤程度
郭长顺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侦大队 山东枣庄277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494-496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