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医疗行为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和对策

文章简单叙述了医疗行为对法医临床检验鉴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几种常见情形,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建议应及时有效固定损伤信息。在实践中,应尽可能早地接触伤者,对损伤的原始形态进行检验,用影像材料对损伤信息进行固定;如果条件不容许获取损伤原始形态信息,也要尽快接触主治医生,要求医生对损伤的原始形态进行记录和证明,用文字材料对损伤信息进行固定,这是进行准确有据鉴定的根本前提。尽快制定颁布新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均颁布实行二十几年,完全同当前医疗技术发展相脱节,不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针对长期以来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医疗技术的发展情况,重新制定和颁布新的鉴定标准,是改变目前诸多尴尬局面的根本基础。不断完善更新鉴定标准。医疗技术的发展是迅猛而实时的,与之相适应,鉴定标准不能制定后一颁布了之,应该成立一个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新标准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跟踪医疗技术的最新发展,对标准进行实时完善更新,这是使标准适应实践需求的根本保证。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医疗行为

陈煌 卢水发

福建省公安厅刑技总队 福建 350003 福建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福建宁德3521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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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19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