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2例外伤后流产的法医学鉴定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的构成轻伤。结合两例案件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本作者认为,关于外伤性流产的法医学鉴定,必须把握以下要点:须有明确的外伤史:鉴定过程中,须查明伤者受伤经过,暴力大小、方向及受伤部位,尤其要注意有无腹部外伤史。明确外伤与先兆流产出现的时间关系:间隔时间的长短可反映外伤与流产之间有无关联。相关的文献报道显示,外伤性流产患者多于受伤当日出现宫缩样疼痛和阴道出血等症状。对于外伤后数日甚至多日才出现先兆流产征象的案件,应谨慎判断,且须有其他证据或病历资料来佐证外伤与流产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方可做出外伤性流产的结论。须有辅助检查结果证实伤前妊娠存在:根据停经史、超声检查及HCG检测多可以做出是否存在伤前妊娠的判断:对阴道排出物应做病理检验,这样既可以确定妊娠产物,同时可发现胚胎或胎儿有无异常。注意外伤与非外伤性流产的鉴别。流产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遗传因素、自身免疫因素及内分泌异常是流产的常见原因,而健康孕妇受到一般程度外力,有时甚至是较重外伤也不一定发生流产。因此,必须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包括伤者既往健康情况、妊娠生育史、是否有家族遗传性病史等,唯有排除非外伤性因素后,才能认定为外伤性流产.

外伤性流产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张泽润 陆东方

宁波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浙江宁波315000 慈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浙江 慈溪3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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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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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28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