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关条文的修改意见
作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就《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文进行分析,认为应删除第八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及第三十七条,建议增加脑挫伤后无神经系统体症、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没出现神经系统体征、外伤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少量出血、重要运动神经、肌健断裂:大关节囊破裂,一拇指指甲脱落或其他任何二指指甲脱落,或者第一足趾指甲脱落、手指或足趾穿透创等情况的评定。
法医鉴定学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张明林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永州425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530-531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