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的原则及要点
损伤程度鉴定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损伤事实、成伤机制、损伤后果,综合评定;对因治疗延误、医疗过错(包括过度医疗:即不采取已行的医疗手段能达到更好的效果)等因素造成损伤后果明显加重的,不宜依据最终的后果评定。鉴定过程中应把握:鉴定结论所导致的后果(包括鉴定人出庭及责任追究等)由第一鉴定人承担,因此鉴定应独立、自主进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不轻易引用相关标准总则条款;从严掌握鉴定标准相关条款,遵循从轻原则;灵活掌握鉴定的时限;功能性损伤应在充分功能锻炼后,根据损伤本身对一般人可能导致的后果评定;对有疑问的专业问题应请相关医学专家会诊,其结果仅作参考。一般情况下,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应对如下要点进行相应的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与案件相关的局部外伤史;是否具有与局部外伤相符合的症状、体征;是否具有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的佐证;致伤物和致伤方式与损伤的机理、形态是否相符;鉴别新鲜损伤与陈旧性损伤,去伪存真。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成伤机制 评定标准
金利刚 沈文军 丁钢敏
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浙江杭州3112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 浙江杭州 311200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侦大队 浙江绍兴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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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51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