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铬细胞瘤继发心力衰竭猝死法医学分析
本例根据毒物化学检验结果分析,心血中安定含量未达到致死量,亦未发现其他毒物,可排除中毒死亡;根据临床资料、尸体检验、病理学检验等结果,结合案情,可确定该女死因为嗜铬细胞瘤继发急性心力衰竭而猝死。要明确此类案件的死因,笔者认为,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结合尸体检验,排除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致死;排除腹部外伤史;排除毒物中毒死亡;排除其他致命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明确的嗜铬细胞瘤的病理学诊断是主要依据,同时应结合生前的阵发性高血压、心悸、多汗、血糖升高、糖尿等症状进行判断。此外,若有明确的腹部外伤史,应根据腹部外伤损伤程度,判断外伤系诱因、辅助死因亦或主要死因。
猝死 嗜铬细胞瘤 急性心力衰竭 法医学鉴定 尸体检验
汤家全
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浙江瑞安3252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566-567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