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关于面瘫的伤残鉴定

外伤性面瘫的伤残评定,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会涉及.在法医学鉴定人培训教材中,认为若面部大部分肌肉瘫痪,面部在静态时也有不对称,运动时有明显的口角歪斜或眼睑闭合不全,应视为条款所指的严重面瘫。轻度面瘫是指面神经在面部的运动功能仅为轻度损害,面部在静态时容貌无异常,运动时轻度的面部不对称。House-Brackmann分级法为主观、定性的分级法,且各总体评分各级别指间的区别有时很难评估,因此,笔者认为法医临床鉴定中的轻度面瘫、重度面瘫以H-B评价系统来判断不太适宜。多伦多分级法有3个组成部分:静态对称性、自主运动对称性和联带运动,每一部分又有各自的观测项目和评分标,0分为完全麻痹,100分为功能正常。笔者认为目前多伦多分级法更适合应用在法医鉴定中面瘫程度的判断,0-49分定为重度面瘫,51-99分定为轻度面瘫。

外伤性面瘫 伤残程度 法医鉴定 House-Brackmann分级法 多伦多分级法

米书娟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 山东枣庄2771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重庆

中文

568-570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