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心因性躯体功能障碍的鉴定探讨

癔症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本文重点讨论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笔者认为法医鉴定结论应以实际损伤评定其损伤程度,分析说明中不必确定损伤对癔症起到多大程度的作用并作出评定(实际上也无法作出确定)。检验鉴定中需要注意鉴别诊断的有:与精神疾病的鉴别。其中如反应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与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别。与内科疾病的鉴别。这里需要强调指出,当癔症与损伤共存时,癔症的表现有时可掩盖损伤或疾病应有的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而造成误诊。同时还必须注意癔症和诈病的鉴别,临床法医工作者应了解癔症的治疗方法.癔症是心因性疾病,其症状是功能性的,治疗主要有心理治疗、暗示疗法、系统脱敏疗法及药物治疗。反过来诊断性治疗有助于对癔症病人的确诊.法医结论为癔症,被鉴定人及亲属往往难以接受,这既不利于病人的病情向好的方向转,也不利于案件的调处。总之,在鉴定过程中笔者认为此类结论以“心因性XX躯体功能障碍”为宜。

癔症 心因性躯体功能障碍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廖斌雄 向爱和 谭万彪 陈玉琏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湖北恩施445000 湖北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恩施445000 湖北恩施市清源法医司法鉴定所 湖北恩施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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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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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57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